法律研究报告 · 2026

关于电商直播机构与网络主播
法律关系认定的研究报告

立足"从属性"理论框架,深度剖析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认定标准,系统梳理司法裁判路径与合规建议

报告出具方: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报告日期:2026年7月17日 发布平台:lexsaw
引言

新经济形态下的法律挑战与实践路径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电商直播已从一种新兴的营销模式演变为中国乃至全球商业版图中的重要一极。截至2025年底,中国电商直播行业市场规模已突破数万亿元,从业人员数量亦呈几何级增长。在这一巨大的产业生态中,电商直播机构(常被称为MCN,即多频道网络机构)与成千上万的网络主播构成了行业的核心生产力。然而,伴随行业高速发展而来的,是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定性的模糊与争议,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机构与主播之间究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还是平等主体间的商业合作关系?这一问题的答案不仅直接关系到主播是否享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者权益保障,也深刻影响着MCN机构的用工成本、管理模式乃至整个行业的合规化发展路径。

本报告旨在立足于中国现行法律框架,特别是作为劳动关系认定基石的规范性文件,并深度剖析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的相关典型案例,系统梳理司法裁判的核心逻辑与关键认定要素。同时,报告将结合电商直播行业的多元化合作模式与现行监管政策,为电商直播机构和网络主播双方厘清法律关系,提供具有前瞻性与实操性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目录

中国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法律框架——"从属性"理论的实践应用

在探讨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之前,必须首先明确我国法律体系下认定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准。尽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对于何为"用工",法律并未给出详尽的定义。目前,司法实践中最重要、最被广泛援引的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

1.1 "12号文"确立的三重认定标准

"12号文"第一条明确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三重认定标准
主体资格适格: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一方需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
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是认定劳动关系最核心、最实质的要件,集中体现了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业务组成部分的关联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体现了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的工作融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体系

尽管"12号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但由于其内容高度凝练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至今仍是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时最普遍、最基础的裁判标准和主要参照依据。

1.2 "从属性"理论的深度解读

"12号文"的三项标准,其理论内核是"从属性"理论,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劳动关系的通说。在复杂的用工场景下,可将"从属性"进一步细化为三个维度进行考察:

人格
人格从属性
Personal Subordination
最关键的判断指标。劳动者需将劳动力处分权交由用人单位,接受其指挥、命令、监督和管理。
  • 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用人单位有决定权和安排权
  • 规章制度:须遵守考勤、奖惩等制度
  • 考核评价:需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
  • 请假休假: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经济
经济从属性
Economic Subordination
劳动者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关系。非以独立生产资料为市场服务,而是将劳动力整合进用人单位生产体系。
  • 报酬形式:固定工资 vs 纯业绩分成
  • 生产工具:设备由谁提供
  • 经营风险:销售不畅的风险由谁承担
  • 保障性:底薪是否稳定发放
组织
组织从属性
Organizational Subordination
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作为其中一员与其他劳动者分工协作,其工作是持续性、核心性业务流程的一部分。
  • 团队协作:与其他员工分工合作
  • 业务核心:非一次性、临时性劳务
  • 持续性:构成主营业务流程
  • 辅助判断:权重有时低于前两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指出,"用工"具有从属性,其中人格从属性表现为劳动者在相当程度上受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惩戒等,其自主决定空间较小。在分析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时,必须将双方合作的具体事实,逐一置于人格、经济、组织三个从属性的维度下进行精细化的审视与衡量。

司法实践的镜鉴——MCN机构与主播关系认定的裁判路径分析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面对电商直播这一新兴领域,全国各地的法院已经审理了大量相关案件,并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裁判思路。法院并非简单地根据合同名称或行业惯例作出判断,而是严格遵循"事实优先"原则,深入探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最终依据"从属性"的强弱程度作出个案裁决。

2.1 被认定为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的模式

合作关系模式 MCN = 赋能者/服务商/商业伙伴
典型特征

高度自主性:主播对直播时间、地点、时长、内容拥有较大自主决定权,机构仅提出方向性建议或设定最低任务量

收入分成模式:收入主要来源于平台打赏、带货佣金分成,而非固定工资。机构与主播共同分享收益、共担风险

弱化管理约束:管理体现在商业资源对接、宣传推广等方面,缺乏基于劳动纪律的考勤、惩戒、绩效考核

独立法律主体:主播以自己名义注册账户,收益先进入个人/工作室账户再按比例结算

李林霞诉重庆漫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法院认定直播活动不在指定场所进行,时长内容具自主性,收入来源于分成而非劳动报酬,公司未实施考勤等劳动管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王某某诉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案:主播个人注册账号,直播时间内容自行决定,收入来自粉丝打赏分成,公司未缴社保,未进行严格劳动纪律管理,认定为平等民事合作关系。
劳动关系模式 MCN = 雇主 / 主播 = 雇员
典型特征

严格管理控制:机构对直播时间、地点、时长、内容、话术统一安排,主播需遵守排班表,请假需审批,违规受处罚

稳定报酬保障:"固定底薪+绩效提成/奖金"模式,无论业绩如何均获底薪保障,报酬由机构定期直接支付

提供劳动条件:直播场地、设备、网络、样品等关键生产资料由机构提供

深度融入组织:主播作为销售团队/内容团队一员,其直播带货直接构成机构主营业务

胡某诉某供应链公司案:使用公司直播账户,在指定场所按排班表直播,公司对内容流程有明确要求,报酬按月发放含底薪和提成,人格/经济/组织均从属,构成劳动关系。
伍某诉某皮具公司案:公司设定详细排班并考勤管理,迟到早退影响绩效,收入由底薪和销售提成构成,人身和财产混同性、依附性极强,认定为劳动关系。
司法穿透要旨

在合作模式案例中,MCN机构扮演的角色更接近于"赋能者""服务商"或"商业伙伴",并不干涉主播的核心"生产过程",主播如同一个独立的"个体工商户"。而在劳动关系模式案例中,尽管工作形式是新潮的"直播",但其内在的生产关系与传统企业的销售岗位并无二致——主播将自己的劳动力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内交付给机构支配,以换取相对稳定的收入。

2.2 关键认定要素的综合剖析:从表象到实质的司法穿透

核心要素 偏向合作关系 偏向劳动关系
管理控制强度
(人格从属性)
主播自主决定直播时间、内容、方式;机构仅提建议或设最低任务量;无考勤、奖惩制度 机构决定排班、时长、地点、内容、话术;存在考勤、请假、奖惩制度;有"员工手册"
报酬支付模式
(经济从属性)
纯分成/佣金,自担流量成本风险;无底薪保障;收入100%与业绩关联 固定底薪+绩效提成;底薪保障基本生活;机构定期直接支付;缴纳社保
劳动条件提供
(组织从属性)
主播自备设备、场地;使用个人账号;自行对接供应链 机构提供直播场地、硬件设备、网络、样品;使用机构指定账号;货品由机构统一提供
合同约定与
真实意思表示
签订《合作协议》或《经纪合同》,使用"服务费""分成"等术语;约定自主性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工资""入职""员工"等术语——但实质重于形式,名义为合作但实际强控制仍可穿透认定

法院在认定MCN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时,采用的是一种综合、动态的判断方法。它不是孤立地看待某一个因素,而是将所有相关事实作为一个整体,全面评估双方关系中"控制"与"自主"、"依附"与"独立"的程度,最终作出最接近事实本质的法律评价。

行业模式与监管环境对关系认定的影响

电商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同时,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演进。这两方面因素共同塑造了MCN机构与主播关系认定的复杂背景。

3.1 多元化合作模式的法律意涵

电商直播行业中,机构与主播的合作模式并非非黑即白,而是呈现出一个连续的光谱。不同的模式对法律关系的定性有着直接影响。

合作模式 法律关系定性 核心特征与争议焦点
平台员工/劳动合同模式 劳动关系(明确) 大型电商平台或品牌方直接招聘主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面调整,法律关系最无争议
独家经纪/强约束合作模式 争议最大 行业最常见模式。包含高额违约金和竞业限制条款。但"独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关键看独家合作背后是否伴随人格和经济上的强从属性
非独家/松散合作模式 合作关系 主播可同时与多个机构或品牌合作,自主性极高。机构扮演"中介"或"通告"分派者角色,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虚拟主播模式 司法发展中 "中之人"(配音和动作捕捉演员)与机构的关系同样需套用"从属性"标准。按排班和剧本在指定场所工作并领取固定报酬的,极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3.2 碎片化监管环境下的法律适用

截至2026年7月,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针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的高位阶法律。目前的监管呈现出"多部门、多层次、碎片化"的特点。

三层监管体系
宏观法律框架:《民法典》《电子商务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直播活动中的民事、商事和消费者权益关系,未直接触及机构与主播的内部用工关系
行政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侧重信息内容审核、营销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主播实名制、禁止虚假宣传,但未就劳动关系认定提供具体指引
行业自律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等——倡导诚信经营,推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社会共治格局,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直接依据
监管现状的法律意义

这种监管现状意味着,在处理机构与主播的法律关系争议时,司法机关只能回归到最传统的劳动法理论和认定标准,即"12号文"和"从属性"理论。这既体现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稳定性,也对法官在个案中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前瞻与应对——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基于上述法律框架、司法实践和行业现状的分析,为促进电商直播行业的良性、合规发展,保护机构与主播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4.1 对电商直播机构(MCN)的建议

第一步:明确定位,选择适配的法律关系模式

1
机构在签约主播前,应首先清晰规划自身的商业模式和管理需求——是希望主播作为可严格管理的"员工",还是作为共同成长的"合作伙伴"
2
切忌在思想上希望是合作关系以降低成本,但在管理上又采取劳动关系的强控制手段——这种"名实不符"是产生纠纷的最大根源

第二步:精细化合同设计,确保名实相符

1
如选择劳动关系:主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地点、时间、报酬、期限等法定条款,依法缴纳社保,配套建立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考勤、绩效、奖惩制度
2
如选择合作关系:签订详尽的《合作协议》或《经纪服务协议》。避免使用"工资""加班""入职""员工"等劳动法术语,使用"服务费""合作收益""分成比例""合作期限"等民商事术语

第三步:实施差异化管理,避免行为混同

1
管理行为:对合作主播避免上班打卡、强制排班、审批请假等劳动式管理。通过设定最低直播时长、合作目标进行宏观引导,沟通方式以"协商""建议"为主而非"指令""命令"
2
财务处理:严格区分劳动报酬与合作收益。给"员工"主播发"工资"并代扣代缴个税;给"合作"主播支付"服务费"或"分成款"并要求提供相应发票。清晰的财务记录是证明法律关系性质的重要证据

4.2 对网络主播的建议

审查
签约前审慎审查
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关注合作模式、收入构成、违约责任、解约条件、竞业限制。认识到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在法律保障上存在巨大差异
证据
注重证据留存
保存合同文本、工作沟通记录(特别是涉及工作安排、指令、考勤、罚款等内容)、报酬银行流水、机构管理制度文件等关键证据
维权
依法理性维权
劳动关系争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合作关系纠纷: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解决
路径
选择正确维权路径
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前置→法院诉讼;合作关系: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路径选错将导致程序浪费

结语

电商直播作为数字经济的产物,其用工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是对传统劳动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深刻挑战。截至2026年,尽管相关立法仍在完善之中,但通过对现有法律框架和大量司法判例的梳理,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一条以"从属性"为核心、以"事实优先"为原则的裁判主线。

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并非一道简单的单选题,而是一个基于具体事实情境的综合判断题。无论是机构还是主播,都应摒弃模糊不清的"行业惯例",树立明确的法律关系意识。机构应通过合规化的顶层设计,选择并执行与其商业模式相匹配的法律关系模式;主播则应提升法律素养,明晰自身权利,审慎签约并注意保存证据。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丰富、行业自律的深化以及未来可能出台的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电商直播行业的用工关系将逐步走向清晰化、规范化。深入理解并审慎适用本报告所阐述的认定标准与合规路径,将是所有行业参与者行稳致远、实现共赢的必由之路

报告出具方
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
发布平台
lexsaw · 数字经济法律服务网
报告日期
2026年7月17日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