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网络信息内容产业的快速发展,MCN已成为连接内容创作者与平台的核心枢纽,其公司治理水平直接影响着网络生态的健康与稳定。然而,中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针对MCN机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单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MCN机构的股权架构、董事会职责、股东权利保护等事项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通用法律规范调整。与此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发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从外部监管层面对MCN机构的合规经营提出了系统性要求,这些要求间接但深刻地影响着MCN机构的内部治理实践。在司法层面,涉及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效力、利润分配等案由的一般公司治理案例同样适用于MCN机构,而大量涉及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为理解MCN机构的治理风险提供了丰富素材。
本报告将从MCN机构的法律地位界定出发,系统梳理与MCN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范,并通过分析典型司法案例,揭示MCN机构在公司治理实践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最终提出完善MCN机构公司治理的合规建议。
目 录
MCN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治理概述
1.1 MCN机构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属性
MCN源于境外视频平台YouTube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已演变为涵盖短视频、直播、图文等多种内容形态的综合服务提供商。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5年1月10日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的定义,MCN机构是指"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入驻,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这一定义从功能角度揭示了MCN机构的三个核心要素:一是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为运营基础;二是服务对象为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即网红主播、自媒体创作者等);三是服务内容涵盖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全链条环节。
从法律属性来看,MCN机构通常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商事法律主体。其与旗下内容生产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经纪代理关系、合作经营关系或综合性的复合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正是MCN机构公司治理中需特别关注的治理风险来源之一。
1.2 MCN机构公司治理的内涵与特殊性
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常指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协调股东、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对于MCN机构而言,其公司治理具有因行业特性而衍生的四大特殊内涵:
1.3 MCN机构公司治理的法律渊源体系
中国目前并不存在专门针对MCN机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的单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MCN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其公司治理事宜主要适用通用法律框架,形成如下三层法律渊源体系:
《公司法》(2024年7月1日施行)
- 确立"三会一层"治理框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
- 允许以审计委员会替代监事会,简化中小公司治理架构
- 加强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 明确董监高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其他基础性法律:
- 《民法典》——法人制度、合同、侵权责任
- 《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认定与解除
- 《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安全义务
- 《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处理者义务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公司法解释四》
- 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的认定标准
- 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等知情权行使条件与程序作详细规定
- 对公司拒不分配利润情况下的股东权利救济提供裁判指引
其他各期司法解释:
- 涉及公司设立与股东出资
- 股权转让规则
- 清算责任认定
《MCN管理规定》(草案稿)
- 最直接、最系统规范MCN机构业务活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 从外部监管层面对MCN内部制度建设提出实质性要求
其他相关规范:
- 《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意见》
-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 《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虽然缺乏专门的MCN机构公司治理法律,但通用公司法律框架下的各项制度对MCN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MCN机构不能以其行业特殊性为由规避《公司法》规定的治理义务。
专门针对MCN机构的部门规章与管理规范
尽管MCN机构的内部公司治理受通用公司法调整,但国家监管部门已逐步建立起专门针对MCN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体系。这些规范虽然主要着眼于外部行为监管,但其对MCN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在事实上构成了MCN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2.1 《MCN管理规定(草案稿)》:核心监管框架
2025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这是目前最直接、最系统规范MCN机构业务活动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晰展现了监管部门对MCN机构的规制思路与治理要求。
依据《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具有明确的上位法授权。立法目的为"规范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相关业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草案稿从以下五个方面对MCN机构的内部治理提出实质性要求,这些要求虽在形式上体现为行政管理义务,但实质内容已深入到公司内部治理的多个层面: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行为"红线"构成了MCN机构合规管理的底线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须将上述禁止性要求内化为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通过内部授权、流程控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公司及旗下网络账号不触碰监管红线。
2.2 其他相关管理规范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由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要求加强网络直播账号管理,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对规范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要求。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由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其中关于内容审核标准、账号管理要求等规定对MCN机构具有重要的合规参考价值。MCN机构内部的内容审核标准需与平台规则及行业规范保持一致。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网络信息内容发布、传播的普遍性要求,对MCN机构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构成合规经营的法律环境基础。
同时,草案稿还压实了网络平台对MCN机构的管理责任:平台需对MCN机构进行资质审核(重点审核是否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是否设立内容管理负责人、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在入驻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网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意味着MCN机构面临着"政府监管+平台监督"的双重外部约束,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外部驱动。
MCN机构的行业自律规范与综合评价体系
除政府部门发布的管理规范外,行业自律机制在MCN机构的规范治理中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行业自律规范虽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其在引导行业发展方向、树立行业标杆、形成良性竞争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3.1 网络视听MCN机构综合评价体系
2025年3月,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指导下,由中国网络视听协会等行业组织联合制定了"网络视听MCN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围绕三个维度对MCN机构进行评价:
综合评价体系的建立标志着中国MCN行业自律机制的实质性升级。虽然该体系属于行业评价工具而非强制性规范,但其评价结果可能影响MCN机构的商业信誉、平台合作机会以及政策资源获取,从而形成引导机构完善公司治理的正向激励机制。
3.2 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与平台治理规则
地方性自律公约:以河南省为例,2025年1月,河南省视听业协会MCN工作委员会发布了《河南省MCN行业自律公约》,涉及加强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交流合作、构建良性行业生态等方面。地方性自律公约的实践表明,MCN行业的规范化既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监管推动,也包含自下而上的行业自省与自我规制。
平台治理规则:各主要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自主制定并实施了各自的MCN机构管理制度。以抖音平台为例,平台健全了MCN机构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网络账号主页展示所属MCN机构名称,对违规MCN机构采取暂停营利权限、限制服务使用、下架全部视频甚至清退等措施。平台治理规则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对MCN机构的日常运营和内部管理具有实质性的规制效果。
MCN机构公司治理相关的司法案例与裁判实践
中国法院尚未形成以"MCN机构公司治理纠纷"为专门案由的标志性判例体系,但涉及一般公司治理纠纷的司法实践对MCN机构具有直接适用性。同时,大量涉及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判例,为理解MCN机构治理实践中的核心风险提供了重要的司法素材。
4.1 一般公司治理纠纷判例对MCN机构的适用性
在"张希娟诉北京鼎泰亨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收录于《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中,法院对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正当目的认定、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的范围、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正当理由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该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MCN机构:当少数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存有疑虑,特别是怀疑核心品牌权益被不当处理、公司收益被不当转移时,可通过行使知情权获取公司内部文件,为后续的其他股东权利救济奠定基础。
"辜将诉北京宜科英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案"(收录于《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上海"华宏伟诉上海圣甲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上诉案"等典型案例明确了决议效力认定的关键法律原则。若MCN机构的控股股东在没有充分通知少数股东的情况下作出重大决策(如处置核心品牌资产、签订长期独家经纪合同、变更股权结构等),受影响方可以依据《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
在"刘爱科诉北京励志立信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案"(收录于《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中,法院对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利润分配方案的确定、司法介入公司自治的边界等问题作出了裁判。这一裁判规则对MCN机构尤其具有现实意义:部分MCN机构可能通过不当的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者通过高额的管理层薪酬消耗公司利润,导致少数股东的盈余分配权落空。
4.2 MCN机构的标志性司法案例:"李子柒诉微念案"
虽然"李子柒诉微念案"的案由是商标权纠纷、合同纠纷而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纠纷",但该案深刻揭示了MCN机构在股东关系、品牌权益、控制权配置等治理问题上面临的典型困境,是研究中国MCN机构治理问题的标志性案例。
案情概要:李子柒作为知名网络视频创作者,与MCN机构杭州微念合作多年,双方共同创立了"李子柒"品牌。然而在品牌商业运作过程中,双方就商标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模式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案涉商标权由微念公司持有,李子柒认为该安排不合理地剥夺了其作为内容创作者对自身品牌的权益,双方最终对簿公堂。案件最终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品牌商标由机构持有,内容产出依赖创作者个人付出,权属争议风险极高
创作者对公司决策影响力与其对品牌价值增长的贡献严重不匹配
股东之间既是资本合作也是业务合作,关系破裂直接威胁核心业务运营
4.3 MCN机构与主播合同纠纷的裁判实践
大量涉MCN机构的司法案例集中体现为MCN机构与主播之间的解约纠纷、违约金纠纷、劳动关系认定纠纷等。这些案例从外围揭示了MCN机构治理能力的薄弱环节和主要法律风险敞口。
主播在实际工作中受到机构的人事管理、考勤约束、任务分配时,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机构因此需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雇主责任。另一些案件中,法院认定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定性的不确定性对MCN机构的公司治理提出了挑战:机构在内部管理上需预先评估不同管理模式的劳动法风险,在合同文本设计上需平衡管理需求与法律责任边界。
在以主播单方面离开机构为起因的纠纷中,机构依据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是常见情形。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体现"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司法立场。
这提示MCN机构管理层应更多依靠制度建设与长期激励来维持核心人才的稳定性,而非单纯依赖惩罚性合同条款。公司治理机制应包含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与激励机制。
尚未形成专门的MCN机构公司治理判例体系,但通用公司法下的公司治理规则完全适用于MCN机构。
MCN机构的行业特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纠纷中呈现出特殊的冲突形态,特别是核心品牌权属纠纷、控制权与收益权失衡纠纷。
大量涉MCN机构的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间接但在实质上影响着机构的公司治理实践,构成MCN机构不可忽视的治理风险来源。
MCN机构公司治理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应对
基于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案例的分析,MCN机构的公司治理面临四大维度的法律风险,建立系统化的合规应对体系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传统的"资本多数决"模式可能导致内容创作者在股东会中缺乏与其实际贡献相匹配的话语权,为日后的公司治理矛盾埋下隐患。
前瞻性股权设计:可为头部内容创作者设置特殊的股权安排(如A/B股差异化表决权、业绩股权、虚拟股权激励等),通过制度化方式确保核心创作力量在公司决策中的适当参与权。同时制定完备的股东协议,对品牌归属、竞业限制、退出机制等核心事项作明确约定,从股东协议层面降低未来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MCN管理规定》草案稿对内部管理制度提出系统要求,涉及内容审核、人员管理、账号管理、信息记录等多个方面。未能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些制度的机构将面临行政处罚和平台处罚的双重风险。
制度化建设:将合规管理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合规管理部门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保存完整的执行记录。定期对内部制度进行审查更新,以适应监管要求的变化。
MCN机构可能因股东理念不合、利益分配争议等原因爆发控制权斗争,少数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分配权等可能在斗争中受到实质侵害。
制度化议事规则: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严格履行通知义务,保障每位股东平等的参与权和表决权。控股股东应尊重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通过不公平关联交易、不分配利润等方式损害少数股东利益。
2026年5月1日新司法解释实施,严格监管MCN机构的刑事责任认定。MCN机构在税务处理(虚开发票、逃税)、商业往来(商业贿赂)、业务模式(非法经营)等方面须严格遵循法律底线。
底线思维: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规范商业合同管理和财务支出审批,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和利益输送;对新兴业务模式进行法律合规审查,防范越界至违法领域。刑事责任风险是MCN机构公司治理须守住的底线。
结论与展望
"中国关于MCN机构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司法案例有哪些"这一问题的答案呈现出多层次、立体化的法律规范结构:
法律层面:中国不存在专门针对MCN机构的公司治理基本法律,MCN机构全面适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公司治理框架。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盈余分配等制度的司法实践同样适用于MCN机构。
规范性文件层面:以《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草案稿)》为代表的部门规章,从外部监管层面对MCN机构的内部制度建设提出实质性要求,构成了MCN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业自律层面:网络视听MCN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地方性行业自律公约、平台管理规则等软性规范,共同构成了规制MCN机构行为的多层次治理体系。
司法层面:涉及MCN机构的标志性判例主要包括"李子柒诉微念案"等品牌控制权纠纷,以及大量机构与主播间的合同解除、劳动关系认定纠纷。一般公司治理纠纷判例对MCN机构具有完全适用性。
展望
随着《MCN管理规定》的正式出台与实施,MCN行业的监管标准将更加明确。MCN机构应将监管要求内化为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治理"的转变。同时,随着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和资本市场的参与,MCN机构的公司治理实践将更加成熟,可能出现行业性的治理最佳实践标准,甚至推动专门的行业治理指引的制定。MCN机构的投资者、管理者和法律从业者应当密切关注监管动态与司法实践发展,以公司治理的完善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本报告基于截至2026年7月17日可获取的公开信息与法律法规文本撰写。鉴于MCN监管领域正处于快速发展变化之中,读者在使用本报告时应以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文件为准。
文献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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